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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招标答疑:网络答疑与书面答疑的关系
作者:陈晓云 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20日
    在招标过程当中,接收到要答疑的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上明确答疑时间和答疑网址,在网络上统一给予投标单位答疑,不再进行一家一家的书面答疑,不知可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29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招标过程当中,招标人接收到要答疑的问题,该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书面形式包括哪些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上答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的规定,只要满足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因此将答疑上传互联网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件。但是能否采用网上答疑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考虑。
  由于答疑的内容涉及到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因此答疑内容自然应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也应对依法澄清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答疑的目的旨在使购买标书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部分,并依据修改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因此,所有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是否收到招标文件极其重要,关系到整个招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对于招标人而言,将答疑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是其法定义务。从招标人能否证明其尽到法定的通知义务角度来看,无论招标人采取哪种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都要能证明通知到达投标人。以合同书、信件、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方式通知都能证明招标人是否通知到。
  网络是否能作为法定的答疑方式,取决于能否证明特定的投标人已经收到该通知,投标人可据该通知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或补充投标文件。因此,如果指定的网址具有电子数据交换功能,即招标人将答疑内容上传网站,网站会自动以手机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投标人下载后,系统就会显示已经收到。如果仅仅是将答疑内容上传开放网站(公众均可随意访问),不能证明投标人是否看到信息。还应辅佐以其他手段,如电话通知等。
  但就目前而言,网络答疑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数据安全。即信息发布后如何保障信息不被擅自更改,尤其是不被病毒破坏。个人曾欲在某政府采购网站下载关于网上竞价的学习资料,不料学习资料已被更改,打开文件后杀毒软件提示有病毒,电脑也随后瘫痪。由此说明,与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传相比,借助网络发布的数据电文应有计算机技术保障,以保证发布后的信息在有效期内保持一致性、完整性。
     最后,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答疑,都应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通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

    作者:陈晓云  北京  ,原载于《机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