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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谨防制度漏洞成为违法采购的替罪羊
作者:陈晓云 律师  时间:2010年07月12日
某地公安局“天价笔记本”,其高价与豪华配置再一次引发公众质疑。
不过,有舆论认为,天价笔记本的出现缘于政府采购制度漏洞,是现行政府采购法只注重采购程序,忽视采购预算的结果。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各界也正致力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但只要稍注意下天价笔记本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就不难发现,天价笔记本事件中,制度漏洞不过是违法采购的替罪羊。
一、天价笔记本采购显然排斥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某地公安局在回应公众质疑称,是出于城管工作需要采购笔记本,该地公安局经过市场调查,最终选定索尼vpcz119gc-x笔记本电脑。显然,不只是索尼VPCZ119GC-X笔记本电脑才能城管工作需要。
天价笔记本经过两次询价采购,两次询价采购公告都指定采购索尼VPCZ119GC-X,并明确处理品牌型号、内存型号、软件等,询价采购公告明确将其他笔记本及其供应商排除在外。
二、天价笔记本采购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某地公安局在其询价采购公告中指定索尼笔记本,将其他笔记本生产厂家及代理商排除在外,导致只有索尼VPCZ119GC-X的一级(金牌)代理商参与竞争。
两次询价采购,毫无疑问,第一次询价采购由于参与竞价的索尼VPCZ119GC-X的一级(金牌)代理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废标。
第二次询价采购有四家索尼VPCZ119GC-X的一级(金牌)代理商参与竞价,是不是有效竞争呢?对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财政部曾发文予以明确如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因此,第二次询价采购虽有四家代理商,实质仍为一家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仍应废标。
三、天价笔记本采购方式违法
天价笔记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方式适用条件为,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就笔记本而言,生产厂家非常之多、价格变化幅度非常之大,有两三千元一台,也有几万元一台。询价采购为何指定特定品牌型号?
就此,不难发现,所谓制度漏洞不过天价笔记本违法采购的替罪羊。天价笔记本的根源在于有法不依!
作者:陈晓云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