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格力政府采购案之真正意义
作者:陈晓云 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23日
政府采购,横跨政府与采购两块,至少涉及行政与经济两大核心领域,所以,其中无论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积弊,还是采购方面的经济问题,都很容易引发社会对政府采购的关注,格力政府采购案自是概莫能外。 
格力政府采购案,在我们向广州荔湾提交民事诉讼材料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远未结束,其所引发的讨论仍旧如火如荼。  
讨论涉及方面众多,不乏感性与精彩,但对于格力政府采购案的真正意义,却似乎着墨不多,也可能与政府采购的所涉及的专业性不无关系,又抑或过于纠缠事件本身使然。 
格力,就技术实力而言,为行业内龙头企业;就市场份额而言,格力的市场遍布全国,不致出现失一城满盘皆覆的情形。然而,恰恰就是这么个企业,在此次番禺区中心医院的政府采购中不可谓结果不惨烈。 
倘若,此次不是格力发力,而是换作其他中小企业,而这一企业其技术不是那么好,其名气不是那么大,其实力不是那么强,领导风格稍微温和一点,面对当前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缺陷,其结果又会如何呢?  
估计该企业很可能连质疑、投诉的勇气都无,更遑论耗时费力提起行政诉讼,乃至民事诉讼,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仍将不了了之。  
合同虽已不在,但格力并未就此停止自己的脚步。我们曾经寻寻觅觅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就在身边。  
政府采购法出台已满七年、招标投标法更已过十年,其他相关法规也出台若干,但效果究竟如何,格力政府采购案从质疑到投诉,再到行政诉讼,直至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而又典型的审视机会。 
美国政府采购法(FAR)开宗明义提到,倘若政府采购中某些行为出现集体偏离(class deviations)时,那么应对美国政府采购法(FAR)相应的部分重新审视。  
因为,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若屡屡得出的是非正义结果,那么这种程序本身定然不乏问题,如若不修正程序,倒不如不要,否则徒增某些人的遮羞布而已。  
近年来,许多人遵从的“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频频“失手”,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可谓是最新的一次表现,政府采购也因而异军突起,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一度有盖过一般意义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之势。 
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公共资源使用、企业边界研究,某种意义上正是对这种“失手”的反思,尤其是对金融业不透明、自由过度、而监管又不力的反思;同样,某种程度上其也为我们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实践探讨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至少,今后我们也可以从中思考一下,如何界定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过程中各方的边界,避免其中一方边界过大损及其他各方,进而厘清各方权责利,增加公共决策透明,以推动政府采购进一步的规范、持续发展。  
目前,经济已有复苏迹象,但仍不稳,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采购的作用仍将继续。那么,政府采购能否规范、促进竞争,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发展,更关系能否解决四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国进民退”、私人投资挤出效应等现象,乃至关系到经济复苏的基础坚实与否问题。  
有问题并不怕,可怕的是回避问题,甚至是掩盖问题,后者显然无益于整个行业的发展。2007年始,格力就已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议案。可见,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所暴露的问题并非一日之寒,更非他人故意诋毁。
何况这些年来政府采购取得的客观发展,虽不敢说已走完西方数百年的历程,但也是有目共睹,又岂容几句言语所能抵消。制度本身与制度实施中存在某些问题的差异,相信一般人还是能分得清。 
所以,简单将格力政府采购案视为一般的“民告官”,甚至视为对政府挑战,为整个政府采购抹黑,那显然背离了格力提起诉讼的本意。  
倘若,各方能藉此认清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未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中,包括已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送审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正在出台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厘清各方权责利边界,完善以暂停制度为核心的供应商救济制度,势必将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再一次质的飞跃。 
在完善国内政府采购扩大内需的背景下,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客观要求下,能做到以上,善莫大焉,无疑将是政府采购之幸甚、纳税人之幸甚、社会公正之幸甚、国家之幸甚。 
我想,这才是格力耗时费力提起诉讼的真正意义,也只有这样,格力政府采购案才能最终真正完美谢幕。 
作者:陈晓云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