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继承诉讼有关问题
作者:陈晓云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4日
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继承争议。
一、关于时效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但继承事实的发生,意味着至亲的离去,继承人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心顾及遗产问题。正因为如此,继承法并未规定,在继承发生多少年之内办理继承并分割遗产。而是在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继承人有权随时要求继承遗产。
在继承权被他人侵犯时,如未经继承人同意,遗产就被处理了,被侵权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后二年内起诉,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如果不存在继承权被侵犯的情形,则按遗产继承处理,继承人作为物权人,不存在时效问题。
二、遗产继承管辖法院
按现行法律规定,应向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原告选错了法院,被告可在答辩期内(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提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原告立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为原告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依法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或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但为了节省时间,建议还是在起诉时将所有继承人列齐。可以部分或某个继承人做原告,其他继承人作被告。
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身份证、继承事实发生、遗产存在。但与继承权公证相比,法院立案所需的材料相对简单,仅需要提供原告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利凭证。尤其是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像继承权公证中要提交至少2份以上的死亡证明、至少2份以上的亲属关系证明,而诉讼只须提交一份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对于不确定金额的权利,在做继承公证前,需要先做亲属关系公证,查明具体金额再做继承权公证,而在诉讼中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来完成。
四、诉讼请求的确定
前不久,有位当事人拿着一份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前来咨询,该人父母共同立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其继承遗产。该人委托了其他律师代理案件,其律师主张遗嘱有效,根据有效遗嘱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他。但最终因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代书遗嘱无效。根据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但没有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情况、尽赡养义务情况,确定由其兄妹三人,由其继承4分之3、另两个继承人继承各8分之1。但另一个继承人以其占有8分之1的份额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并由此产生纠纷,甚至报警,使该4分之3按份共有人无法安宁。原本按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按3分之2以上按份共有人出售房屋,但又担心按生效判决书办理房本后,该8分之1继承人又以持有房本为由将其他人户口迁入此房。最终不得不考虑另行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另案起诉。
这个案例旨在说明,诉讼请求确定时,最好考虑实际情况,最好一次性分割完毕,尽量不要共有,毕竟往后,遗产共有人之间的亲戚关系只会越来越远,关系不近了,纠纷就会更多,早点解决,能减少讼累。
五、遗产继承诉讼案件的时间
遗产继承案件一般是按简易程序收案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自立案时起算。
但如果3个月无法审结的,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立案之后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是涉外案件,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不受普通程序6个月审理期限的限制。
另外,以下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评估期间。
对于房产继承案件,如果继承人就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会有一个评估程序。
对于遗嘱继承案件,如果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很可能会有启动鉴定程序。
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上的,往往会启动公告送达程序。
以上所说的一审程序,如果二审程序,就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自二审法院立案后起算。
六、法院判决时会考虑的因素
遗产继承案,也有调解结案的,不能调解结案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在继承人遗产分割时应考虑的因素:
(一)是否有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要考虑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考虑遗嘱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各种遗嘱的要求不尽相同,效力也不一样。遗嘱生效的前提之一是遗嘱符合法定要求。
如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则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见证人也需要符合法定要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3、是否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是否合法。
遗嘱人所处分的是否遗嘱人个人财产,有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遗嘱内容无效,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5、多个遗嘱时效力认定问题。多个遗嘱,内容冲突的,如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无公证,或都是公证的,则以后立的为准。
(二)法定继承应考虑的因素
无遗嘱或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法定继承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但建议在遗产继承时,尽量不要共有,因为这可能会引发一个新的诉讼。比如在诉讼请求确定一节中所举的例子,法院确认三位继承人的份额分别为4分之3、8分之1、8分之1。4分之3的继承人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内。但因法院判决按份共有后,其中一位8分之1继承人要求入住,并迁入户口,影响到该4分之3继承人的正常生活。现该4分之3份额的继承人不得不另行起诉。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虽然用词是可以,但若能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法院在判决时都应当给予多分,这样判决才能有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助于鼓励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有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以上,仅仅是遗产继承案中所涉及的部分内容,如果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进行咨询,陈律师咨询邮箱:122815602@qq.com,电话:13810012526,律所地址:海淀区马甸南路2号院10号楼6层。
作者:陈晓云 北京